近日,湖南益陽桃江縣一名男子在騎車前往縣城的路上,被一根運營商的網線纏住輪胎絆倒,頭部受到重創,在醫院搶救17天后不治身亡。死者家屬正準備走法律途徑維權。
事發現場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男子曹某今年51歲,種了大半輩子的地,空閑之余,到縣城打工補貼家用。曹某平時騎車很小心,這么多年騎車一直沒有出過什么事。事發當天,曹某如往常一樣,起床吃過早飯,于6點30分左右,騎電動車從家里出發,前往縣城。當他行至浮邱山鄉新橋村百葉村組路段時,這里正好有通訊公司在施工,線路負責人叫吳某,他把黑色電纜放在馬路一邊,又沒有設置任何警示標志,而曹某騎車到事發路段,沒太注意,導致電動車輪胎軋上了通訊電纜。
如現場圖所示,通訊電纜很細,當曹某發現,為時已晚,車輛不受控制地往一邊偏倒,最終曹某的身體被壓在車下,頭部受傷流血。當時曹某雖然戴了頭盔,但傷情非常嚴重,附近村民路過看到,第一時間報警并撥打了120急救電話。經醫院診斷,曹某顱骨骨折,顱內出血,在ICU搶救17天后,不幸身亡。死者家屬想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對此,今日頭條法律認證作者@螞蟻說法 給出了自己的看法:
事發后,吳某墊付了2萬元的醫療費,但后續賠償事宜一直未能協商妥當。曹某家屬找到某通訊公司,該公司工作人員表示,公司和吳某簽了協議,一切安全事故及損失均由吳某承擔。
通訊公司真能將責任這樣一甩了之嗎?答案是否定的,建筑法第45條規定,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具體而言,如果通訊公司將該項目承包給了某公司,應當由某公司負責,但是通訊公司沒有把項目承包給公司,而是和個人簽了施工協議。簡而言之,通訊公司是對外承擔責任的第一責任人,這事應該由通訊公司承擔責任。至于通訊公司和吳某簽訂的協議,是他們內部的事情,通訊公司承擔責任后,可以根據合作協議向吳某追責。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通訊公司將線纜放在馬路上,導致曹某車輛被線纜絆倒,所以不是交通事故。也就是說,應該按照普通的人身損害進行定責和賠償。
民法典第1179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同時,人身損害司法解釋規定,因生命、身體、健康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具體而言,通訊公司除了需要賠償曹某家屬醫療費、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等費用外,還要賠償曹某家屬精神損失費,以撫慰其遭受的精神創傷。據了解,目前該通訊公司已墊付3萬元喪葬費。
有網友還表示,施工方在此正常修路,軋到通訊電纜屬于曹某沒有觀察好,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類似本案這種侵權糾紛,如果起訴到法院,法院會根據雙方的過錯,劃分責任,比如通訊公司把電纜放在馬路上,沒有樹立警示標識,又或者曹某騎車的時候,沒有注意觀察等等。大家覺得,本案中的曹某是否存在過錯,是否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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