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債轉股”項目可獲定向降準資金支持
一是實施主體在“債轉股”項目中應當實現真正的股權性質投入,而不是仍然以獲取固定收益為目的的“債轉債”,也就是說,不支持“名股實債”的項目;
二是鼓勵相關銀行和實施主體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撬動社會資金參與“債轉股”項目;
三是“債轉股”有關股份以及相關債務減記要嚴格遵循市場化定價,按照法律法規,由項目相關參與方協商確定;
四是支持各類所有制企業開展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相關實施主體應真正參與“債轉股”后企業的公司治理,促進其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同時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
五是實施“債轉股”項目應當有利于改善企業資產負債結構,恢復企業發展動能,不支持“僵尸企業”債轉股。
據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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