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網訊(記者/何雅柔 實習記者/黃亞蘭 通訊員/粵藥監)近日,廣東省藥品監管局印發了《廣東省零售藥店哨點監測工作規范指引(2022年版)》(以下簡稱《指引》),部署加強春節期間全省零售藥店哨點監測工作。
《指引》明確零售藥店和監管部門哨點監測工作職責,對零售藥店和屬地監管部門各自應該履行的疫情防控責任和監督檢查工作內容都作出了統一明確的規范指引,防止各地層層加碼現象以及可能出現的不作為、亂作為行為發生,切實統一規范各地零售藥店哨點監測工作行為。
《指引》指出,零售藥店要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及時、全面、準確地做好購買《疫情期間需實名登記報告藥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藥品人員信息登記報告工作。對顧客進店嚴格執行“三查驗”(全程佩戴口罩、測量體溫、出示健康碼及行程卡),加強對購買《目錄》藥品的顧客相關癥狀詢問、14天內旅居史等信息登記報告工作,指引有可疑癥狀的購藥顧客前往附近醫療機構就診。
各地監管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堅持風險管理、全程監控,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采取限期整改、暫停銷售等風險控制措施。同時根據官方信息通報的確診病例和密接者活動情況,第一時間啟動零售藥店哨點監測自動應急響應工作機制,對涉事藥店及活動軌跡周邊藥店開展針對性監督檢查,及時將相關工作落實情況報告屬地新冠肺炎防控指揮部和上級監管部門。
《指引》還特別要求,各地新冠肺炎防控指揮辦要對中高風險區所在縣(市、區)的零售藥店實行提級管理,提級管理期間各地防控指揮辦要指導藥店對購買《目錄》藥品的相關人員查驗核酸檢測結果,協助屬地防控指揮辦(社區“三人小組”)與藥店建立應急報告處置機制。同時要求各地防控指揮辦要切實做好提級管理區域其他藥品的供應保障,各地不得隨意要求零售藥店暫停營業或者暫停銷售《目錄》藥品,確保零售藥店哨點監測作用的持續有效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