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國新辦舉行新聞發布會。談到未成年人參與網絡打賞產生大額費用的問題時,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劉貴祥表示,司法實踐中涉及到的網絡打賞、網絡游戲的糾紛,多數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家長請求網絡公司退還已經支付出去付的相應費用,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劉貴祥表示,指導意見二為妥善解決未成年人參與網絡游戲和網絡打賞可能引發的糾紛,進行了專門規定。按照我國民法總則規定,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民事無行為能力人,民事無行為能力人進行的民事行為是無效的。8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為能力,若進行與其智力不相適應的民事行為,如果監護人不追認,也應該認定無效。司法實踐中涉及到的網絡打賞、網絡游戲的糾紛,多數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且在游戲或打賞時,毫不吝嗇,這顯然與其年齡和智力水平不相適應,如果家長不追認,便屬于無效的行為。
劉貴祥強調,基于此,家長請求網絡公司退還小孩已經支付出去付的相應費用,法院就應當予以支持。“如果家長沒有盡到必要的監護作用,是不是也要負擔一定的費用。我們在制定指導意見二時,充分考慮了這個問題。按照現有技術手段,網絡公司只要采取一定的人機驗證的技術手段,是完全可以堵住未成年人打賞和玩游戲的問題。所以指導意見二沒有對家長的監護責任作相應要求,實際整個考量的更多的是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強化網絡公司的社會責任。”
(記者 胡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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