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網站發布行政處罰信息顯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萍鄉市分行違反《金融統計管理規定》(【2002】第9號令)第三十八條規定,對其警告并罰款8000元。
《金融統計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金融機構統計及相關部門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中國人民銀行地(市)級(含地、市)以上機構和有關部門對該金融機構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對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金融機構或者上級金融機構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的紀律處分。中國人民銀行統計及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所在單位或上級單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的紀律處分。
(一)虛報、瞞報金融統計資料的。
(二)偽造、篡改金融統計資料的。
(三)拒報或者屢次遲報金融統計資料的。
(四)違反本規定,未經批準,自行編制發布金融統計調查表,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違反本規定有關保密條款和《金融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規定》,超越權限,自行公布金融統計資料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強迫和授意統計部門和統計人員在統計數據上弄虛作假的。
(七)對堅持原則實報統計數據或檢舉揭發統計違法、違規行為人員進行刁難、打擊報復的。
(八)在接受統計檢查時,拒絕提供情況、提供虛假情況或者轉移、隱匿、毀棄原始統計記錄、統計臺賬、統計報表以及與統計有關的其他資料造成重大損害的。
(九)使用暴力或者威脅的手段阻撓、抗拒統計檢查的。
(十)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依法認定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