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銀行白山分行違反貸款三查規定被罰50萬元
近日,中國銀保監會網站公布了中國銀監會白山監管分局對吉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及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白山銀監罰決字〔2018〕12號、13號、14號、15號)。
決定書顯示,吉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為管延忠,該分行存在貸前調查未盡職;貸款發放審查不盡職;貸后檢查不到位;內控制度執行不到位的違法違規事實。
其中,宋建新作為吉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時任副行長,對吉林銀行白山分行貸前調查未盡職行為負領導責任。陳修德作為吉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時任公司銀行部負責人,對吉林銀行白山分行貸前調查未盡職、貸款發放審查不盡職行為負管理責任。顧明作為吉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公司銀行部客戶經理,對吉林銀行白山分行貸前調查未盡職;貸款發放審查不盡職;貸后檢查不到位及內控制度執行不到位行為負直接責任。
白山監管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對吉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作出罰款人民幣50萬元的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對宋建新作出罰款人民幣5萬元;對陳修德、顧明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關鍵詞: 吉林銀行白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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