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吉林銀監局機關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吉銀監罰決字〔2018〕43號、44號、45號)顯示,長春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信貸資產收益權違規轉讓與違規為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投資提供質押擔保且會計核算不準確的行為,被吉林銀監局合計罰款70萬元。此外,周春雷對該行信貸資產收益權違規轉讓負有領導責任,被給予警告,并罰款5萬元。
吉銀監罰決字〔2018〕43號顯示,吉林銀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對于長春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貸資產收益權違規轉讓的行為,給予罰款40萬元的行政處罰。
吉銀監罰決字〔2018〕44號顯示,周春雷作為分管公司業務的副行長,對該行信貸資產收益權違規轉讓負有領導責任。吉林銀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給予周春雷警告,并罰款5萬元。
吉銀監罰決字〔2018〕45號顯示,吉林銀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對于長春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違規為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投資提供質押擔保且會計核算不準確的行為,給予罰款30萬元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處罰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