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保監局發布“皖保監罰〔2018〕2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安徽國泰保險代理的相關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文件顯示,安徽國泰保險代理存在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人員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一百七十條,安徽保監局決定對安徽國泰保險代理罰款5萬元。
此外,凌建宏實際全面負責公司工作,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安徽保監局依據相關規定,決定對其警告并罰款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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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保監局發布“皖保監罰〔2018〕2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安徽國泰保險代理的相關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文件顯示,安徽國泰保險代理存在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人員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一百七十條,安徽保監局決定對安徽國泰保險代理罰款5萬元。
此外,凌建宏實際全面負責公司工作,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安徽保監局依據相關規定,決定對其警告并罰款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