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林靖
(資料圖)
每年的6月25日是“全國土地日”。就在今日,北京一中院發布5起涉耕地保護的典型案例。
案例1:構成通謀虛偽行為,偽裝行為無效,隱藏行為因合意將農用地用于非農建設,改變土地用途,亦為無效。
某公司與梁某簽訂《承包合同》,約定將位于北京市郊區的一座溫室及棚間土地租賃給梁某使用。雙方約定梁某在不違背政府政策、法律的前提下,有權決定種養殖項目,但嚴禁違法建筑。后,當地鎮政府向某公司出具限期拆除通知,記載工作組發現案涉土地存在違法占地、違規建設等情況并責令拆除涉及的房屋及硬化地面等違規設施。當地村委會向某公司及承租戶出具《公告》,記載其對違法違規設施采取相應維權措施并進行了拆改。經法院現場勘驗,案涉大棚被拆除部分主要為操作間外墻外搭、護墻、大棚外土地硬化,部分大棚內存在土地硬化。另查,《中國房地產報》刊載文章記載該公司銷售人員對以客戶身份的記者介紹可以在大棚內加蓋房屋、進行裝修和鋪地磚等。
法院認為,首先,梁某自認其承包涉案大棚的真實目的為休閑居住,梁某將承包涉案大棚用于生活居住的內心目的,通過明確約定其承包涉案大棚用于種養殖項目的《承包合同》表現于外部,表示行為與內心目的不一致。其次,該公司存在可以在大棚內加蓋房屋、裝修和鋪地磚等與生活居住有關的宣傳銷售行為,梁某亦自認承包涉案大棚的真實目的為用于生活居住,但雙方所簽《承包合同》未約定梁某承包涉案大棚用于生活居住,而是約定承包涉案大棚用以種養殖項目,雙方當事人具有虛偽故意。再次,該公司宣傳涉案大棚可用以生活居住,梁某承包涉案大棚的真實目的亦為生活居住,該公司對此是明知的,雙方簽訂《承包合同》時對梁某裝修改建案涉大棚用于生活居住達成了合意,存在通謀行為?;诖耍p方行為構成通謀虛偽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偽裝行為即《承包合同》無效;因案涉土地地類為農用地,在未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的情況下,雙方合意將農用地用于非農建設,隱藏行為亦為無效。
案例2:出租人與承租人合意改變土地用途的,合同無效。
李某與卓某簽訂租賃合同,約定李某同意將土地及其所有地上物出租給卓某。其中,土地用途:種植樹木;租賃期限15年,該農莊的租金首年為20萬元。卓某有權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和期限依法利用和經營所承租的土地,享有承租土地及地上物的經營權、收益權,享有農莊里卓某新增種植所有樹木的所有權。
某鎮農業服務中心向卓某發送記載為關于規范設施農業用地的通知:“您所承包種植的日光溫室內存在種植樹木的情況。經查,該地塊土地性質為基本農田,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請您自收到此通知書之日起于七日內自行整改完畢,恢復耕種。”
卓某起訴要求李某賠償其所有投入成本。法院認為,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案涉土地系基本農田,而雙方簽訂協議約定土地用途為種植樹木,即雙方合意將基本農田用于種植樹木,違反法律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案涉租賃合同應為無效。雙方簽訂租賃合同時,李某已向卓某出示其與村委會簽訂的合同,對于土地狀況并未故意隱瞞。卓某具有一定的經營經驗,且未就其經營事項能否開展進行核實,對于合同無效存在過錯,現卓某主張的投入損失系其上述過錯所致,應由其自身承擔該部分損失。
案例3:承租人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孟某與鄭某簽訂《農業大棚合作協議》,約定孟某將所承包土地出租給鄭某,用于建設農業大棚和經營。土地交付后,鄭某投資建設了非農業大棚。后,當地鎮政府認定在案涉土地上建設房屋違反了《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并責令拆除。孟某通知鄭某由于其私自建設非農業大棚的建筑,致使當地鎮政府認定建筑為違建并予拆除,且鄭某未從事農業生產也未投資興建農業大棚和經營,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要求解除合同。經詢問,雙方當事人均認可案涉土地現處于閑置狀態。
法院認為,孟某與鄭某簽訂的《農業大棚合作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未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因鄭某在案涉土地上投資建設的相關建筑被當地鎮政府認定為違法建筑予以拆除,且鄭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依約在案涉土地建設并經營農業大棚,致使案涉土地處于閑置狀態,鄭某存在違約行為,并結合鄭某在孟某催告后仍未履行主要義務的事實,法院認定鄭某的違約行為致使《農業大棚合作協議》的目的無法實現,確認《農業大棚合作協議》應予解除。
案例4:承租人在農用地堆放建筑渣土及生活垃圾,給土地造成嚴重損害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土地租賃合同。
劉某與某經濟合作社簽訂《農村集體出租土地合同書》,約定劉某租賃村南土地,土地類型為一般農用地,承租土地用途為耕種養殖。承租方義務包括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破壞耕作層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后經鎮政府核實,劉某有在涉案土地堆放建筑渣土及生活垃圾的行為。某經濟合作社以劉某存在向承租土地傾倒垃圾渣土的違約行為,破壞了土地、破壞了耕作層為由,向劉某出具解除合同通知書,主張解除合同并要求劉某承擔賠償責任及其他法律責任。劉某提起訴訟,要求某經濟合作社繼續履行《農村集體出租土地合同書》,并恢復劉某承租土地時的原貌。
根據鎮政府出具的證明,劉某確有堆放建筑渣土及生活垃圾的行為,劉某存在不當使用土地的行為,違反了雙方合同的約定,也違反了法律相關規定,某經濟合作社有權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達對方當事人時生效,根據本院查明的事實,某經濟合作社已向劉某出具解除合同通知書,劉某也已簽收,故涉案合同已于解除通知書到達劉某時解除。在涉案合同已經解除的情況下,劉某主張繼續履行合同缺乏依據,法院不予采信。
案例5:承包方棄耕拋荒、改變土地用途的,發包方有權請求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某村委會與一家農業公司于2006年5月18日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書,約定村委會將位于某村的耕地200畝發包給該農業公司使用。村委會監督承包方按照合同約定對農業土地進行合理利用,制止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如某農業公司棄耕、撂荒和不交租金,某村委會有權終止合同。合同履行過程,村委會發現農業公司在所承包耕地上大量傾倒渣土,私搭亂建造成耕地硬化,改變承包耕地用途,棄耕、撂荒耕地十分嚴重,且5年多不交租金,遂起訴農業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并付欠繳的多年租金。
另查明,該農業公司因在案涉承包的土地上傾倒渣土碎石等建筑垃圾,與村委會工作人員以及大量村民發生糾紛,派出所出警解決。
法院認為,根據案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約定,村委會監督承包方按照合同約定對農業土地進行合理利用,制止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如農業公司棄耕、撂荒和不交租金,村委會有權終止合同。結合法院對涉案土地的現場勘驗情況、當事人提交的某政府對某村委會《關于案涉地塊大量堆放渣土,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危及小區居民生活用水安全隱患的報告》的回復、出警記錄以及某農業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因涉嫌非法占用耕地被刑事羈押等在案證據,法院認定該農業公司在案涉耕地上存在撂荒及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違反了雙方合同關于對土地進行合理利用、不得改變土地用途的明確約定,此外,農業公司還未付2013年4月30日以后的租金,故村委會要求解除案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具備事實依據、合同依據和法律依據,法院可予支持。
北京一中院民四庭副庭長邵普表示,上述5起案件涉及的耕地保護問題比較典型,涵蓋了破壞耕地的各種情形:構成通謀虛偽行為導致合同無效;履行過程中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或破壞耕地導致合同解除;破壞耕地,涉及自建大棚房休閑居住、進行種樹養殖等經營性項目、堆放渣土傾倒生活垃圾、撂荒棄耕等情形。這些典型案例反映的破壞耕地的行為給我們敲響了警鐘。耕地是廣大農民賴以生存的基本保障,亦是國家糧食供應充足的根本保證,希望大家警惕上述改變耕地用途、撂荒、破壞耕地的行為,合理利用耕地、保護耕地,牢牢守住18億畝耕地紅線,牢牢把飯碗端在我們自己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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