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青島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青島市應急管理局優化營商環境、出臺保安全促發展的10條安全生產舉措。
青島市應急管理局黨委始終把優化營商環境作為一項政治任務來推進,聚焦“辦事方便、法治公平、成本競爭力強、宜居宜業”目標,圍繞打造“全要素”前置服務體系、“差異化”嚴格審慎監管體系、“聯動型”信用管理服務體系,出臺保安全、促發展的10條務實舉措,努力營造效率高、服務優、可預期的營商環境,助力全市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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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1+21+N”宣教培訓服務體系。按照“市安委會+21個市級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N名安全專家”模式,由監管執法人員、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專家、法律顧問和健康公益組織專家組成安全生產與防災減災救災宣講團,每月確定一個主題,采取“云上直播”、集中培訓等線上線下相結合方式,針對事故易發的行業領域開展定向培訓宣講。
創優“政保雙聯”事故預防體系。健全高危行業領域監管部門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保險機構事故預防聯動機制,“1+X”差異化服務指南和“惠企助安”公益活動。今年5月份印發了《青島市“政保雙聯”推動安全生產事故預防專項行動方案》,圍繞23項重點工作,分三個階段組織開展系列活動,“企業吹哨、保險報到、專業服務、政府監督”的工作格局逐步形成。組織開展的“惠企助安”公益活動,已為2787家中小微企業提供了專家指導服務。
深化行政審批“精致化”管理。一是擴大“秒批+承諾制”實施范圍,對無需進行現場核查和法定公示的事項全部實施“秒批”服務。二是市級及以上重點項目提前介入,主動開展“嵌入式”“訂單式”服務指導。三是整合優化“嵌入式服務”“秒批+承諾制”“三零e辦”等服務方式,建成涉企行政許可事項全流程數字化審批服務場景。四是編制應急管理行政審批“精致化”管理制度文件匯編。五是動態調整發布應急管理政務服務事項實施要素、辦事指南。
實行說“不”事項提級管理。一是按照“不說不能辦、只說如何辦”的原則,對服務對象訴求不得說“不”;二是嚴格執行首問負責制,按規定予以辦理答復,對難以辦理或者擬說“不”的事項,未經請示上一級領導不得直接說“不”;三是向社會公開市級和各區市應急管理行政審批負責人聯系電話。
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監管機制。剛剛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安全生產領域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工作的通知》,激勵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守信行為,推動形成褒獎誠信、懲戒失信的良好社會氛圍。對納入“紅名單”管理的企業和守信激勵對象的生產經營單位,減少執法檢查頻次,在申請安全生產政策性資金、評先評優活動中,予以優先考慮;同時建立聯合激勵對象名錄,作為安全生產典型示范企業加以宣傳推廣。對納入“黑名單”管理的企業,嚴格落實加大監督檢查頻次、約談培訓、行業或職業禁入等失信懲戒措施。
深化“差異化”監管執法。一是動態調整直管行業領域企業分級分類監管清單和“紅黑名單”企業,每年對重點企業進行計劃性檢查,對一般企業以“雙隨機”抽查為主。二是對納入守信“紅名單”和二級以上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以企業自主管理為主,適當降低檢查頻次,每年檢查不超過1次。三是對納入失信“黑名單”的企業,加大檢查頻次,每年檢查不少于2次。四是對已接受聯合檢查的企業,除有投訴舉報、上級交辦等情形外,本年度內原則上不再單獨進行同類檢查。
規范實施“執法+普法”模式。堅持“一次執法一堂課”理念,規范實施啟動、檢查、合議、反饋“四步檢查法”,采取“執法+普法”方式,開展“說理式”執法,將普法宣傳教育滲透到執法檢查全過程。主要是利用以案釋法、以案普法、以案說法等形式,以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一線崗位人員為重點對象,執法人員對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通過剖析典型事故案例,講解常見違法違規行為、問題隱患以及整改措施,現場為企業答疑,凡予以行政處罰的,向企業說明相應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對行政執法相對人“講明法理、講清事理、講通情理”,實現從“事后普法”到“提前送法”的轉變。
持續優化“執法+服務”措施。一是定期公布直管行業領域企業重點執法事項;二是編制發布“三個清單”,指導企業強化風險管控和隱患查糾;三是落實行政執法事前公示制度,提前15日在門戶網站公示本級月度執法檢查企業名單,在檢查前企業如有訴求,由相應監管人員及時進駐企業給予指導幫扶。四是定期對重大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回訪,聽取企業意見建議,幫助企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實施包容審慎柔性執法。一是凡觸犯安全生產底線紅線的依法從嚴處罰,符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的,依法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二是對納入“紅名單”管理擬上市和“專精特新”企業,以及一般行業企業,執法檢查首次發現的制度管理類違法行為和一般事故隱患,立即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輕微的,以批評教育、責令整改為主,一般不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三是對企業自查發現并在整改期內且正在整改的事故隱患,不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四是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停止供電等強制措施,對依法采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完善企業信用修復服務機制。一是實施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主動告知提醒制度,對存在違法行為企業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附送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告知書,告知企業信用修復的權利和相關要求。二是對向社會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和列入“黑名單”管理的企業,公示或管理期限屆滿前已糾正全部違法失信行為的,接到企業信用修復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核實,并反饋企業或上傳信用網站,為企業及時修復信用提供高效優質服務。(本網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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