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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獲悉,《山西省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整頓恢復機制實施辦法》開始實施。其中,對發生生產安全亡人事故煤礦的整頓恢復,按照以下要求實施: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亡人事故(瓦斯、水害和火災等系統性風險引發的事故除外)的煤礦,整頓恢復原則上不得超過15日,其中整頓過程原則上應在7日內完成;因瓦斯、水害和火災等系統性風險引發一般生產安全亡人事故的煤礦,或在12個月安全周期內發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亡人事故的煤礦,整頓恢復期為1至3個月;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煤礦,整頓恢復期為3至6個月;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煤礦,整頓恢復期為1年。(央視新聞)
關鍵詞: 系統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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