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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離婚,也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嗎?
財產分割是離婚環節中最容易產生糾紛的地方,很多人也下意識的認為只有在離婚的時候才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實際上也并不是只有在離婚的時候才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在特定的情況下,在婚姻存續期間也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此條所規定的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也可以是一方故意做出超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消費、經營支出,并且不給合理的解釋以及用途。
2、一方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此條所規定的負有撫養義務的人一般包括子女和父母,特殊情況下還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并且這里所說的不同意支付醫療費用指的是主觀上的不愿意,而并非是本身經濟能力差,無法支付的客觀事實。
除去要考慮法定的可以婚內提出財產分割的情形之外,還要考慮可以分割的現實情形,如果一方已經轉移了財產,導致沒有財產可以分割,那么受損失方只能通過離婚訴訟中提出離婚損害賠償或者向第三人主張返還轉移、贈與的財產。并且可以分割的財產范圍也僅限于法定情形所直接涉及到的財產或者必須要分割的財產范圍,同時,法院也僅對要求分割的財產部分進行分割,未提出的財產部分法院不予分割。
所以,只要是滿足上述兩種情況,都能夠在婚姻存續期間向法院提出分割婚內財產的請求。若是對于轉移、隱匿的財產無法自己追查,可以尋找專業的律師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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