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關于中國重汽集團濟南卡車股份有限公司
之保薦總結報告書
(資料圖)
保薦機構名稱 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保薦機構編號 Z26774000
一、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承諾
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
律責任。
會”)、深圳證券交易所對保薦總結報告書相關事項進行的任何質詢和調查。
法》的有關規定采取的監管措施。
二、保薦機構基本情況
情況 內容
保薦機構名稱 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南山街道桂灣五路 128 號前海深港基金
注冊地址
小鎮 B7 棟 401
主要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豐盛胡同 22 號豐銘國際大廈 A 座 6 層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聯系人 于首祥、樊燦宇
聯系電話 0755-23819335、010-56839300
三、發行人基本情況
情況 內容
發行人名稱 中國重汽集團濟南卡車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代碼 000951
注冊資本 1,174,869,360 元人民幣
注冊地址 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黨家莊鎮南首
主要辦公地址 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黨家莊鎮南首
法定代表人 趙和軍
實際控制人 山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聯系人 張峰
聯系電話 0531-58067588
本次證券發行類型 非公開發行 A 股股票
本次證券上市時間 2021 年 3 月 15 日
本次證券上市地點 深圳證券交易所
年度報告披露時間
四、保薦工作概述
項目 工作內容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對發行人情況進行盡職調查,組織
編制申請文件并出具推薦文件;提交推薦文件后,主動配合中國
證監會的審核,組織發行人及其它中介機構對中國證監會的意
的特定事項進行盡職調查或核查,并與中國證監會進行專業溝
通,按照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的要求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推薦股
票上市要求的相關文件,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公司信息披露審 持續督導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薦代表人認真審閱
閱情況 后,再報交易所公告。
持續督導期內,保薦代表人分別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2022
(2)現場檢查和培訓
年 3 月 25 日、2022 年 12 月 29 日-2023 年 1 月 3 日、2023 年 3
情況
月 28 日1對發行人進行現場檢查,主要檢查內容包括發行人的募
汽持續督導工作通過查閱相關資料和視頻方式實施了現場檢查,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實地查看了募投項目
現場建設情況。
項目 工作內容
集資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項目建設進展情況、生產經營、公司治
理、內部決策與控制等情況。
保薦代表人分別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2023 年 3 月 24 日對
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相關人員進行了培訓。
(3)督導公司建立健
全 并 有 效 執 行規章制
度(包括防止關聯方占 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關注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和內部
用公司資源的制度、內 控制運行情況;督導發行人有效執行并完善保障關聯交易公允
控 制 度 、 內 部審計制 性和合規性的制度。
度、關聯交易制度等)
情況
發行人根據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
金管理的相關規定開立了募集資金專戶,建立了募集資金專戶
存儲制度,并與保薦機構、相關商業銀行簽署了《募集資金專戶
存儲三方監管協議》及補充協議。保薦代表人根據商業銀行定期
(4)督導公司建立募
寄送的對賬單監督和檢查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并定期前往發
集 資 金 專 戶 存儲制度
行人現場檢查了募集資金專戶的存儲和使用情況。
情 況 以 及 查 詢募集資
發行人本次非公開發行募集資金凈額為 500,138.33 萬元,
金專戶情況
投資于智能網聯(新能源)重卡項目、償還銀行貸款及補充流動
資金。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資金已累計投入
已結算利息)。
持續督導期內,保薦代表人審閱了公司召開的股東大會、董
(5)列席公司董事會 事會、監事會的會議資料,了解發行人“三會”的召集、召開及
和股東大會情況 表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了解發行人重大事
項的決策情況,督導發行人按規定召開三會。
持續督導期內,2021-2022 年度,保薦機構分別出具對發行
人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的專項核查報告,認為:發行人
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符合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
有關募集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對發行人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
(6)保薦機構發表專
使用情況無異議。2021-2022 年度,保薦機構分別出具對發行人
項意見情況
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的核查意見,認為:發行人的內部控制自
我評價報告基本反映了其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及運行情況。持
續督導期內,保薦機構對發行人募集資金使用、關聯交易、現金
管理等事項,發表專項意見 23 次,未發表非同意意見。
持續督導期內,保薦代表人持續關注并督促發行人及控股
(7)跟蹤承諾履行情
股東、實際控制人等切實履行本次發行相關的承諾。報告期內,
況
發行人及其他相關人員切實履行承諾。
(8)保薦機構配合交
易所工作情況(包括回 持續督導期內,保薦機構按時向交易所報送持續督導文件,
答問詢、安排約見、報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薦機構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況。
送文件等)
項目 工作內容
(9)其他 無。
五、保薦機構在履行保薦職責期間發生的重大事項及處理情況
事項 說明
六、對上市公司配合保薦工作情況的說明及評價
中介機構提供本次發行所需要的文件、資料和相關信息,并保證所提供文件、資
料及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按照相
關法律法規要求,積極配合本保薦機構的盡職核查工作,為本次股票發行和上市
的推薦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條件和便利。
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及時、準確的按照要求進行對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項能
夠及時通知保薦機構、并與保薦代表人溝通,同時根據保薦機構要求及時提供相
關文件資料,保證了本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及時對有關重大事項提出建議和
發表專業意見。
七、對證券服務機構參與證券發行上市相關工作情況的說明及評價
(1)盡職推薦階段:發行人聘請的中介機構能夠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出具專業意見,并能夠積極配合保薦機構的協調和核查工作。
(2)持續督導階段:發行人聘請的中介機構能夠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及
時出具專業意見。
八、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審閱的結論性意見
保薦機構認為發行人已披露的公告與實際情況相符,披露內容完整,不存在
應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項。
九、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使用審閱的結論性意見
保薦機構認為發行人嚴格按照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使用
募集資金,有效執行了三方監管協議,并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履行相關信息
披露工作,不存在違規使用募集資金的情形。
十、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項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中國重汽募集資金尚未使用完畢,華泰聯合證券
作為中國重汽本次發行的保薦機構,將繼續對中國重汽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的存放
和使用情況履行持續督導責任,直至募集資金使用完畢。
(此頁無正文,為《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關于中國重汽集團濟南卡車
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開發行股票之保薦總結報告書》之簽章頁)
保薦代表人:
于首祥 樊燦宇
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查看原文公告
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