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債務如何判斷個人和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扶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所負債務范圍內。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圍,則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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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處理夫妻共同債務的原則
1.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原則
夫妻財產共同所有,共同債務共同清償,還規定了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由此,夫妻共同債務,雙方也有平等的清償權,在與債權人協商一致的原則下,可由夫妻雙方約定各自的責任和清償日期,也可約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償,而后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清償一方向另一方追討。
2.協商一致的原則
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雙方應從各自的實際承擔能力和經濟來源出發,協商一致解決,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擔。找法網提醒您,如果協商不成,可向人民院訴訟,由人民法院判決決定。
3.依法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原則
4.堅持男女平等與保護婦女利益相結合、考慮雙方當事人實際履行能力的原則。
三、如何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如下:
1.夫妻雙方通過協議的形式約定為共同債務的;
2.夫妻雙方因為承擔家庭的共同生活所產生的債務;
3.夫妻雙方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所產生的債務,或夫妻中一方從事生產經營,其對應的經營收入主要用于家庭或者配偶分享所產生的債務;
4.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因為治病,以及為了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產生的債務;
5.夫妻雙方因為撫養子女所產生的債務;
6.夫妻雙方因為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產生的債務;
7.為了支付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的培訓費或者教育費所產生的債務;
8.為了支付正當且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產生的債務;
9.其他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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