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海口8月16日消息(見習記者付美斌 實習生周林炎)2023年8月15日是首個全國生態日,今年活動主題為“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當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布4起損害環境資源典型案例:
【案例一】濫伐林木罪
(資料圖片)
2022年1月至4月間,被告人符某鑫明知林業部門僅部分批準其采伐申請,仍安排工人超范圍采伐涉案地塊上種植的木麻黃樹。經鑒定,被伐林木總蓄積量為187.1469平方米,被伐林木總出材量為151.7896平方米。2022年11月28日,被告人符某鑫主動到文昌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并如實全面供述犯罪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符某鑫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范圍采伐涉案地塊上種植的木麻黃樹,數量巨大,其行為構成濫伐林木罪。綜合被告人符某鑫犯罪情節,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10000元。
【案例二】非法采礦罪
2022年2月初,被告人何某、王某獵和石某、覃某杰(均已判決)經密謀、踩點,利用石某的抽砂船在瓊海市萬泉河河邊非法采礦。其間,被告人符某品與石某商量由符某品自己和找人向石某購買河砂,就采砂的時間、地點、價格、數量以及逃避公安打擊等事項與石某進行溝通、聯系。經計算,非法采砂價值共計358026.84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何某、王某獵、符某品違反國家礦產資源法的規定,伙同他人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采礦,價值358026.84元,情節嚴重,已構成非法采礦罪。根據三人的犯罪行為及情節,判處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判處被告人王某獵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判處被告人符某品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案例三】非法狩獵罪
2015年11月24日,萬寧市人民政府決定將萬寧市轄區范圍劃定為野生動物禁獵區。2022年7月份、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陳某祥購買一支火藥槍,被告人李某武亦使用其改裝的一支射釘槍,二被告人在未辦理相關證件的情況下多次在萬寧市區域內持槍狩獵。二人將打到的鳥類,帶回被告人李某武家中食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祥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六個月。數罪并罰執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李某武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六個月。數罪并罰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案例四】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2015年至2021年間,被告人林某煥多次從瓊海市某鎮某工業區購買硨磲、珊瑚等制品并出售。2022年4月16日,在被告人林某煥家扣押71個硨磲制品、23.35公斤硨磲飾品、珊瑚制品1個。經鑒定,大硨磲屬于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其他硨磲的野外種群屬于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涉案的硨磲制品,核定價值總計98057元,其中,10件大硨磲制品計88200元;其他硨磲制品價值9857元。笙珊瑚及石珊瑚屬于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涉案的笙珊瑚及石珊瑚制品,凈重共計3.8千克,核定價值共計76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煥違反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非法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價值共計105657元,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根據被告人林某煥的犯罪行為及情節,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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