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家家有本難念的經”,夫妻生活中意見不合吵架拌嘴也是常事,但被怒氣沖昏頭腦,一氣之下縱火焚燒,將自家點燃,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可就不是小兩口之間鬧矛盾的私事了。近日,楚雄州姚安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夫妻雙方感情糾葛而引發的放火案。
案情簡介
(相關資料圖)
小李(化名)系小蕓(化名)的前夫,雙方因感情糾葛發生糾紛后,小李為發泄不滿,產生報復念頭。某日晚上,小李攜帶事先準備好的兩個裝有汽油的啤酒瓶、伸縮梯從廚房窗戶進入小蕓家中,并在三樓空房間中等待小蕓回家。
次日,小李到小蕓臥室找其討要說法,雙方再次發生糾紛,后小李用打火機點燃一瓶汽油,并將汽油瓶摔砸在地,引發房間物品起火。小蕓的父親聽到喊叫趕到臥室,小李又將另一瓶汽油也摔砸在地,導致火勢蔓延。火災造成小李、小蕓、小蕓父親3人身體不同程度燒傷,小蕓臥室內的物品被燒毀。
判決結果
經姚安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小李無視國家法律,為泄私憤故意實施放火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鑒于其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最終以放火罪判處小李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
放火罪知多少
問:在家里燒自己的東西、燒自己的房子構成放火罪嗎?
答:無論是否在自己家,也不管燃燒的財物是他人所有還是自己所有,燃燒財物時,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觸犯了放火罪。
問:放火后主動撲滅構成放火罪嗎?
答:視情況而定。如果放的火小,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時就撲滅火焰,就不構成放火罪。如果放的火引起火災,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在對公共安全產生危險性的這一刻,就已經構成犯罪既遂,即便主動撲滅了火焰,也無法構成犯罪中止。
問:沒有對其他人造成損害結果構成放火罪嗎?
答:本罪是危險犯,即不要求造成侵害結果,只要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產生危險性即告成立的犯罪。
法官提醒
在法治社會中,我們要遵從法規,生活中發生感情糾紛時,莫要意氣用事,一時的泄憤,并不能解決問題,甚至會“踩過”法律的底線,應該提高法治意識,樹立正確的婚戀觀,用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處理情感,解決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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