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諾到達時合同是屬于成立還是生效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故承諾生效的時間對當事人極其重要。與要約生效時間的規則一樣,承諾生效時間的規則也有到達主義和發信主義之分。
(資料圖)
我國《合同法》采用的是到達主義: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根據到達主義,要約人在收到承諾人的承諾通知時,承諾方生效。在此之前,由于郵局或者其他原因導致承諾丟失或者延誤的后果一律由承諾人承擔。
二、要約什么時候生效
我國《合同法》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可見我國法律采納了到達主義。但對于要約的生效時間還應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1、送達并不一定實際送達到受要約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約送達到受要約人所能夠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約人的信箱等)即為到達。如果要約人未特定限制時間,應以要約能夠到達的合理時間為準。
2、在要約人發出要約但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要約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約的內容。
3、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受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參見《合同法》第16條)。
三、要約與邀約邀請有哪些區別
1、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1)要約邀請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而要約是一方向他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邀請是一種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要約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
(3)要約邀請只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在發出邀請要約邀請人撤回其中邀請,只要未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邀請人并不承擔法律責任,以下四個法律文件為要約邀請: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
2、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分標準
從法律性質上看,要約是當事人旨在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經承諾就產生合同的可能性,所以,要約在發生以后,對要約人和受約人都應生一定的拘束力。如果要約人違反了有效的要約,應承擔法律責任。
但要約邀請不是一種意思表示,而是一種事實行為,也就是說,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的有利于避免和減少因要約內容不全、市場環境變化等各種因素可能造成的對要約人的損害。尤其應該看到,既然合同成立后都允許當事人協議解除合同,那么,在合同成立之前的要約行為也應可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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