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
(資料圖片)
保薦機構名稱: 被保薦公司簡稱: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證券”
)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君安”
) (以下簡稱“浦發銀行”或“公司”
)
中信證券
保薦代表人姓名:朱 鈺 聯系電話:021-2026 2306
保薦代表人姓名:姜 穎 聯系電話:021-2026 2300
國泰君安
保薦代表人姓名:朱哲磊 聯系電話:021-3867 7941
保薦代表人姓名:郁偉君 聯系電話:021-3867 6493
經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保監會”)出具的《中
國銀保監會關于浦發銀行公開發行 A 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相關事宜的批復》
(銀保
監復〔2018〕387 號)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
出具的《關于核準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批
復》(證監許可〔2019〕1857 號)核準,浦發銀行于 2019 年 10 月公開發行了
總額 5,000,000 萬元,扣除各項發行費用后,實際募集資金凈額 4,991,235 萬元。
上述資金到位情況已經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普華
永道中天驗字(2019)第 0630 號《驗資報告》予以驗證。本次公開發行可轉換
公司債券(以下簡稱“本次發行”)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
市。中信證券、國泰君安(以下簡稱“聯席保薦機構”)作為本次發行的聯席保
薦機構,負責浦發銀行的持續督導工作,持續督導截止日為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如持續督導期屆滿尚未完成可轉債全部轉股,則延長至可轉債全部轉股)。
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保薦管理辦法》”)、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督導期間的工作情況報告如下:
一、持續督導工作概述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11 號——持續督導》等法規的相關規定,盡責
完成持續督導工作。具體持續督導工作主要如下:
序號 項目 工作內容
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持續督導工作制 聯席保薦機構已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了
應的工作計劃 況制定了相應的工作計劃
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在持續督導
工作開始前,與上市公司或相關當事人
聯席保薦機構已與公司簽訂保薦協議,明
確了雙方在持續督導期間的權利義務
導期間的權利義務,并報上海證券交易
所備案
持續督導期間,保薦代表人及項目組人員
通過日常溝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訪、現場
通過日常溝通、定期回訪、現場檢查、盡
職調查等方式開展持續督導工作
工作,并于 2022 年 12 月對浦發銀行進行
了現場檢查
持續督導期間,按照有關規定對上市公
司違法違規事項公開發表聲明的,應于 經核查,持續督導期間,浦發銀行未發生
披露前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經上海 須公開發表聲明的違法違規事項
證券交易所審核后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持續督導期間,上市公司或相關當事人
出現違法違規、違背承諾等事項的,應自
發現或應當發現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 經核查,持續督導期間,浦發銀行或相關
市公司或相關當事人出現違法違規、違 的違法違規、違背承諾的情況
背承諾等事項的具體情況,保薦人采取
的督導措施等
督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
人員遵守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上海證 經核查,持續督導期間,無違法違規情況;
券交易所發布的業務規則及其他規范性 相關當事人無違背承諾的情況
文件,并切實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項承諾
督導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公司 聯席保薦機構核查了公司執行《公司章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東大會、董事 程》、三會議事規則、《關聯交易制度》
會、監事會議事規則以及董事、監事和高 《信息披露制度》等相關制度的情況,均
級管理人員的行為規范等 符合相關法規要求
督導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內控 聯席保薦機構對公司內控制度的設計、實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財務管理制度、會計 施和有效性進行了核查,該等內控制度符
序號 項目 工作內容
核算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以及募集資 合相關法規要求并得到了有效執行,可以
金使用、關聯交易、對外擔保、對外投 保證公司的規范運行
資、衍生品交易、對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
經營決策的程序與規則等
聯席保薦機構對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體
系進行核查,審閱了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督導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信息 相關文件,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完備,公司
披露制度,審閱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虛
上海證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虛假 薦機構督促公司嚴格執行信息披露制度
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審閱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詳見
“二、聯席保薦機構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審閱的情況”
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國證
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進行事前審閱,對存在問題的信息披露
文件應及時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補
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補充的,應及時
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進行了事前審閱
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
或者在規定期限內進行事后審閱,公司給
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進行事前
予了密切配合,并根據聯席保薦機構的建
審閱的,應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
議對信息披露文件進行適當地調整;不存
務后五個交易日內,完成對有關文件的
在因信息披露出現重大問題而需要公司
予以更正或補充的情況
應及時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補充,上市
公司不予更正或補充的,應及時向上海
證券交易所報告
關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
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中國
證監會行政處罰、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 經核查,持續督導期間公司未發生該等情
處分或者被上海證券交易所出具監管關 況
注函的情況,并督促其完善內部控制制
度,采取措施予以糾正
持續關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東、實際控
經核查,持續督導期間,公司及相關方不
制人等履行承諾的情況,上市公司及控
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諾事項
承諾的事項發生
的,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
關注公共傳媒關于上市公司的報道,及
時針對市場傳聞進行核查。經核查后發
持續督導期間公司未發生該等情況。聯席
現上市公司存在應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
保薦機構持續跟蹤公共傳媒關于公司的
報道,及時、準確地督導公司開展相關信
時督促上市公司如實披露或予以澄清;
息的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應及時向
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
序號 項目 工作內容
發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薦人應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說明并限期改正,同時向上
海證券交易所報告:(一)上市公司涉嫌
違反《股票上市規則》等上海證券交易所
相關業務規則;(二)證券服務機構及其
簽名人員出具的專業意見可能存在虛假
規情形或其他不當情形;(三)上市公司
出現《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
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規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薦人持續督導
工作;(五)上海證券交易所或保薦人認
為需要報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對上市公司的現場檢查工作計劃, 聯席保薦機構制定了現場檢查的相關工
工作質量 以確保現場檢查工作質量
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自知
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內或上海證
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內,對上市公司進
行專項現場檢查:(一)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其他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上市
公司資金;(二)違規為他人提供擔保; 經核查,持續督導期間公司未發生該等情
(三)違規使用募集資金;(四)違規進 況
行證券投資、套期保值業務等;(五)關
聯交易顯失公允或未履行審批程序和信
息披露義務;(六)業績出現虧損或營業
利潤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
上海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根據法規要求及募集資金專戶存儲協議
的約定取得和檢查募集資金專戶資料。公
持續關注發行人募集資金的使用、投資
項目的實施等承諾事項
施專戶存儲,募集資金使用符合相關法
律、法規及部門規章的要求
二、聯席保薦機構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審閱的情況
聯席保薦機構對浦發銀行 2022 年度信息披露文件進行了事前或事后審閱,
對信息披露文件的內容及格式、履行的相關程序進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監管部
門的相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依法公開對外發布各類公告,確保各項重大信息披
露及時、準確、真實、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及上海證券交易
所相關規則規定應向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的事項
經核查,浦發銀行在 2022 年度持續督導期內,不存在按照《證券發行上市
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規定應向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
交易所報告的事項。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泰君
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
債券 2022 年度持續督導報告書》之簽字蓋章頁)
保薦代表人:
朱 鈺
姜 穎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頁無正文,為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
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可轉換
公司債券 2022 年度持續督導報告書》之簽字蓋章頁)
保薦代表人:
朱哲磊
郁偉君
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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