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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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法》、中國銀保監會《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準則》《銀行保險
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規則》、上海證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作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獨立董事,我們認真審閱了《公司關于與浦銀
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關聯交易的議案》《公司關于與浦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關
聯交易的議案》的有關文件資料。鑒于浦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浦
銀金租”)、浦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浦銀國際”)為公司關聯法人,
前述交易構成關聯交易,我們發表如下獨立意見:
年 1 月 15 日;給予浦銀國際集團綜合授信額度 100 億元港幣,授信到期日 2024
年 1 月 11 日。前述關聯交易屬于公司的日常銀行業務,具體交易條款按公平原
則協商訂立。相關條款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銀保監會等監管部門的要求,
交易公允,沒有發現存在損害股東合法利益的情形。
不存在損害其他股東合法利益的情形。
票上市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獨立董事:王 喆 張 鳴 蔡洪平 吳 弘 孫立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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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QL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