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法律意見書
建緯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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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Y DEVELOPMENT
LAW FIRM
關于青海金瑞礦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見書
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
日期:2023 年 04 月 11 日
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法律意見書
關于青海金瑞礦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見書
建緯律證券非訴法意書(2023)第 0409 號
致青海金瑞礦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金瑞礦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瑞礦業”或“公
司”)2022 年年度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于 2023
年 04 月 11 日在青海省西寧市新寧路 36 號青海投資大廈公司五樓會
議室召開,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金瑞礦業
委托,指派劉強律師、樸紫睿律師出席了本次會議,并就本次會議的
相關法律問題發表意見。
對本法律意見書的出具,本所律師聲明如下:
(以下簡稱“
《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則》
”)等法律、
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及《青海金瑞礦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簡
稱“
《公司章程》
”) 的有關規定,及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經發
生或者存在的行為、事件、事實,嚴格履行了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
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 保證本法律意見書所
認定的事實真實、準確、完整,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合法、準確,不
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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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的精神,就金瑞礦業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
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表決程序、表決結果等事
項發表法律意見。
真實的原始書面材料、副本材料;有關副本材料或復印件與原件一致。
對于出具本法律意見書至關重要而又無法得到獨立證據支持的事實,
本所及本所律師有賴于公司及有關人員或者其他有關機構出具的證明
出具法律意見。
他目的。本所律師同意金瑞礦業將本法律意見書隨同其他需要公告的
信息一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對本法律意見書承擔相應的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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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會議的召集人
經核査,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會召集。
本所律師認為,根據《公司法》
《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
的規定,董事會有權召集本次 2022 年年度股東大會。
二、本次會議召集、召開程序
站、
《上海證券報》和《證券時報》公告了《青海金瑞礦業發展股份有
限公司關于召開 2022 年年度股東大會的通知》
(編號:臨 2023-010
號)(以下簡稱“
《會議通知》
”)。
票方式、現場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及地點、網絡投票的系統、起止
日期和投票時間、投票程序、投票注意事項、會議出席對象、會議登
記方法及其他事項,說明了股東有權親自出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行使
表決權,并列明了本次股東大會的審議事項。
寧市新寧路 36 號青海投資大廈公司五樓會議室如期召開。并已按照
《會議通知》進行了股東登記。經核查,本次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
方式與《會議通知》記載的內容一致。
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網絡投票平臺投票的時間為 2023 年 04 月 11
日的交易時間段,上午 9:15-9:25,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 過 互 聯 網 投 票 平 臺 的 投 票 時 間 為 2023 年 04 月 11 日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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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東大會已按照《會議通知》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股東大會
網絡投票系統向公司股東提供了網絡投票平臺。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發出的期限以及記
載內容符合《公司法》
《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
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及表決方式符合《公司法》
《股東大會規則》及
《公司章程》的規定。
三、本次股東大會參加人員的資格
根據《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公司章程》及會議通知,出席
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為:
(一)截至股權登記日(2023 年 04 月 04 日)下午收市時在上
海證券交易所信息網絡有限公司登記在冊的公司全體股東。
根據出席現場會議股東的簽名、授權委托書,以及上海證券交易
所信息網絡有限公司提供的數據,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代理人
共計 4 名,合計代表股份數 128,366,177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
數44.5443%。
(二)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三)公司聘請的律師
本所律師認為,出席、列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符合《公司
法》《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四、本次會議的表決程序、方式及表決結果
(一)經核査,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和股東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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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現場投票的方式對《會議通知》中的議案進行表決。表決方式與《會
議通知》的記載一致。
(二)網絡投票結束后,上海證券交易所信息網絡有限公司提供
了本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的統計數和總數,并合并統計了現場投票和
網絡投票的統計結果。
(三)經核查,本次股東大會議案表決前,推舉了會議監票人和
計票人。本次股東大會議案現場表決時,本所律師與會議監票人、計
票人進行了監票和計票,并當場公布了表決結果。
(四)根據本次股東大會投票,本次股東大會對議案的審議情況
如下:
現場出席和通過網絡投票出席會議的股東表決結果為:
同意股份數為128,357,177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所持有效
表決權數的99.9929%;反對股份數為9,000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
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數的0.0071%;棄權股份數為 0 股,占出席本次
會議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數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資者即單獨或合計持股 5% (不含)以下股東表決
結果為:同意股份數為0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單獨或合計持股 5%
(不含)以下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數的 0.0000 %;反對股份數為
所持有效表決權數的100.0000%;棄權股份數 0 股,占出席本次會
議的單獨或合計持股 5% (不含)以下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數的
現場出席和通過網絡投票出席會議的股東表決結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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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股份數為128,357,177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所持有效
表決權數的99.9929%;反對股份數為9,000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
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數的0.0071%;棄權股份數為 0 股,占出席本次
會議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數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資者即單獨或合計持股 5% (不含)以下股東表決
結果為:同意股份數為0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單獨或合計持股 5%
(不含)以下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數的 0.0000 %;反對股份數為
所持有效表決權數的100.0000%;棄權股份數 0 股,占出席本次會
議的單獨或合計持股 5% (不含)以下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數的
現場出席和通過網絡投票出席會議的股東表決結果為:
同意股份數為128,357,177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所持有效
表決權數的99.9929%;反對股份數為9,000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
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數的0.0071%;棄權股份數為 0 股,占出席本次
會議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數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資者即單獨或合計持股 5% (不含)以下股東表決
結果為:同意股份數為0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單獨或合計持股 5%
(不含)以下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數的 0.0000 %;反對股份數為
所持有效表決權數的100.0000%;棄權股份數 0 股,占出席本次會
議的單獨或合計持股 5% (不含)以下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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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出席和通過網絡投票出席會議的股東表決結果為:
同意股份數為128,357,177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所持有效
表決權數的99.9929%;反對股份數為9,000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
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數的0.0071%;棄權股份數為 0 股,占出席本次
會議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數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資者即單獨或合計持股 5% (不含)以下股東表決
結果為:同意股份數為0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單獨或合計持股 5%
(不含)以下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數的 0.0000 %;反對股份數為
所持有效表決權數的100.0000%;棄權股份數 0 股,占出席本次會
議的單獨或合計持股 5% (不含)以下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數的
現場出席和通過網絡投票出席會議的股東表決結果為:
同意股份數為128,357,177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所持有效
表決權數的99.9929%;反對股份數為9,000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
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數的0.0071%;棄權股份數為 0 股,占出席本次
會議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數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資者即單獨或合計持股 5% (不含)以下股東表決
結果為:同意股份數為0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單獨或合計持股 5%
(不含)以下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數的 0.0000 %;反對股份數為
所持有效表決權數的100.0000%;棄權股份數 0 股,占出席本次會
議的單獨或合計持股 5% (不含)以下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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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出席和通過網絡投票出席會議的股東表決結果為:
同意股份數為128,357,177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所持有效
表決權數的99.9929%;反對股份數為9,000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
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數的0.0071%;棄權股份數為 0 股,占出席本次
會議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數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資者即單獨或合計持股 5% (不含)以下股東表決
結果為:同意股份數為0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單獨或合計持股 5%
(不含)以下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數的 0.0000 %;反對股份數為
所持有效表決權數的100.0000%;棄權股份數 0 股,占出席本次會
議的單獨或合計持股 5% (不含)以下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數的
現場出席和通過網絡投票出席會議的股東表決結果為:
同意股份數為128,357,177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所持有效
表決權數的99.9929%;反對股份數為9,000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
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數的0.0071%;棄權股份數為 0 股,占出席本次
會議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數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資者即單獨或合計持股 5% (不含)以下股東表決
結果為:同意股份數為0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單獨或合計持股 5%
(不含)以下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數的 0.0000 %;反對股份數為
所持有效表決權數的100.0000%;棄權股份數 0 股,占出席本次會
議的單獨或合計持股 5% (不含)以下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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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出席和通過網絡投票出席會議的股東表決結果為:
同意股份數為128,357,177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所持有效
表決權數的99.9929%;反對股份數為9,000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
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數的0.0071%;棄權股份數為 0 股,占出席本次
會議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數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資者即單獨或合計持股 5% (不含)以下股東表決
結果為:同意股份數為0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單獨或合計持股 5%
(不含)以下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數的 0.0000 %;反對股份數為
所持有效表決權數的100.0000%;棄權股份數 0 股,占出席本次會
議的單獨或合計持股 5% (不含)以下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數的
現場出席和通過網絡投票出席會議的股東表決結果為:
同意股份數為128,357,177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所持有效
表決權數的99.9929%;反對股份數為9,000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
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數的0.0071%;棄權股份數為 0 股,占出席本次
會議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數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資者即單獨或合計持股 5% (不含)以下股東表決
結果為:同意股份數為0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單獨或合計持股 5%
(不含)以下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數的 0.0000 %;反對股份數為
所持有效表決權數的100.0000%;棄權股份數 0 股,占出席本次會
議的單獨或合計持股 5% (不含)以下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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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備案的議案》
現場出席和通過網絡投票出席會議的股東表決結果為:
同意股份數為128,357,177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所持有效
表決權數的99.9929%;反對股份數為9,000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
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數的0.0071%;棄權股份數為 0 股,占出席本次
會議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數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資者即單獨或合計持股 5% (不含)以下股東表決
結果為:同意股份數為0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單獨或合計持股 5%
(不含)以下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數的 0.0000 %;反對股份數為
所持有效表決權數的100.0000%;棄權股份數 0 股,占出席本次會
議的單獨或合計持股 5% (不含)以下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數的
現場出席和通過網絡投票出席會議的股東表決結果為:
同意股份數為128,357,177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所持有效
表決權數的99.9929%;反對股份數為9,000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
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數的0.0071%;棄權股份數為 0 股,占出席本次
會議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數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資者即單獨或合計持股 5% (不含)以下股東表決
結果為:同意股份數為0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單獨或合計持股 5%
(不含)以下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數的 0.0000 %;反對股份數為
所持有效表決權數的100.0000%;棄權股份數 0 股,占出席本次會
議的單獨或合計持股 5% (不含)以下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數的
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法律意見書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方式符合《公司
法》《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結 論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金瑞礦業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及會
議召集、召開程序,以及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會議表決程序、表決
方式符合《公司法》
《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
東大會的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自本所律師簽字且加蓋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見書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僅續《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關于青海金瑞礦業
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的簽署頁】
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法律意見書
【本頁無正文,僅為《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關于青海金瑞礦業
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的簽署頁】
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邵萬權 _________________
律 師:劉 強 _________________
律 師:樸紫睿 _________________
日期:2023 年 0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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