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300902 證券簡稱:國安達 公告編號:2023-043
國安達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作廢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部分已授予但
(資料圖)
尚未歸屬及預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
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國安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召開第四屆
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及第四屆監事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作廢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部分已授予但尚未歸屬及預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議案》,
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審議程序
于<國安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
等相關議案,公司獨立董事對相關議案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
于<國安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
等相關議案。
象的姓名和職務在公司內部進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滿,公司監事會未收到對本
次擬激勵對象名單提出的異議,并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在創業板信息披露網站巨
潮資訊網披露了《國安達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關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
激勵對象名單的核查意見及公示情況說明》。
于<國安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
等相關議案。
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調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項
的議案》《關于向激勵對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議案》,公司董事會認為本次
激勵計劃規定的授予條件已經成就,公司監事會對授予日的激勵對象名單再次進
行了核實并發表了明確同意的意見,公司獨立董事對授予相關事項發表了同意的
獨立意見,律師事務所及獨立財務顧問分別出具了法律意見書和獨立財務顧問報
告。
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作廢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部分已授予
但尚未歸屬及預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議案》,關聯董事回避表決,公司獨立董事
對上述議案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
二、本次作廢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體情況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以下簡稱“《激勵計劃》”)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相
關規定,激勵對象因辭職、公司裁員、解除勞動關系等原因而離職,自情況發生
之日起,激勵對象已獲授但尚未歸屬的限制性股票取消歸屬,并作廢失效。因此
上述 3 名離職人員已不再具備激勵對象資格,其已獲授予但尚未歸屬的限制性股
票 1.00 萬股不得歸屬并由公司作廢處理。
為職工監事,根據公司《激勵計劃》及公司《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該名人員
已不再具備激勵對象資格,其已獲授予但尚未歸屬的限制性股票 1.20 萬股不得
歸屬并由公司作廢處理。
萬元。根據《激勵計劃》及《管理辦法》的規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
計劃考核年度為 2022 年至 2024 年三個會計年度,分年度進行業績考核并歸屬,
以達到業績考核目標作為激勵對象的歸屬條件之一。第一個歸屬期公司層面業績
考核目標為 2022 年凈利潤不低于 8,000 萬元或營業收入不低于 3.5 億元,第一個
歸屬期公司層面的考核未達成,故 127 名激勵對象(不含上述離職的 3 名及職工
監事 1 名)首次授予第一個歸屬期計劃歸屬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歸屬,作廢處理
上述激勵對象首次授予部分第一個歸屬期已獲授予但尚未歸屬的限制性股票
于<國安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
等相關議案,根據《激勵計劃》以及《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預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須在激勵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的 12 個月內授出,由于公司在上述期
間內未向其他激勵對象授予預留的限制性股票,因此預留限制性股票 59.7 萬股
失效并作廢處理。
綜上所述,公司本次合計作廢處理的限制性股票數量為 156.54 萬股。本次
作廢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由 131 人變更為 127
人,激勵對象剩余已獲授予但尚未歸屬的限制性股票數量由 238.8 萬股變更為
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即可,無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三、本次作廢部分限制性股票對公司的影響
公司本次作廢部分限制性股票不會對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實質
性影響,不會影響公司管理團隊的穩定性,也不會影響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繼續實
施。
四、獨立董事意見
獨立董事認為:公司本次作廢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部分已授予但尚
未歸屬及預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及公司《激
勵計劃》等相關規定,程序合法合規,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特別是中小股
東利益的情形。因此,我們同意《關于作廢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部分已
授予但尚未歸屬及預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議案》。
五、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認為:截至法律意見書出具日,公司本次作廢事
項已獲得現階段必要的批準與授權;本次作廢的原因和數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權
激勵管理辦法》《激勵計劃》《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六、備查文件
(一)經出席董事簽字確認的《國安達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二次
會議決議》;
(二)經出席監事簽字確認的《國安達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屆監事會第十次會
議決議》;
(三)獨立董事關于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四)《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關于國安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勵計劃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廢事項之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國安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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