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2981 證券簡稱:朝陽科技 公告編號:2023-003
廣東朝陽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一、首次公開發行前已發行股份概況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份情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
“證監許可[2019]2695
號”文核準并經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廣東朝陽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幣普
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證上[2020]296 號)同意,廣東朝陽電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朝陽科技”)首次公開發行的 24,000,000 股人
民幣普通股股票自 2020 年 4 月 17 日起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首次公開發行前,公司總股本為 72,000,000 股。首次公開發行后公司總股
本為 96,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條件的股份數量為 72,000,000 股,占公司總股
本的 75.00%,無限售條件流通股份數量為 24,000,000 股,占公司總股本的 25.00%。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變動情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總股本數量未發生變化。
二、申請解除股份限售股東履行承諾情況
本次申請解除限售的股東為廣東健溢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健溢投
資”)、沈慶凱、珠海健陽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珠海健陽”)、
郭麗勤。以上股東在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之上市公告書》(以下簡稱“《上
市公告書》”)、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
(以下簡稱“《招股說明書》”)
中所作的承諾一致,其具體承諾及履行情況如下:
(一)關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鎖定股份的承諾
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個月內,不轉讓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
或間接持有的朝陽科技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朝陽科技回購該部
分股份;(2)朝陽科技上市后 6 個月內如發行股票連續 20 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
低于發行價,或者上市后 6 個月期末(2020 年 10 月 31 日)收盤價低于發行價,
持有朝陽科技股票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 6 個月;如遇除權除息事項,上述減持價
格及減持股份數量作相應調整。
同實際控制人,自朝陽科技的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個月內,不
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購該部分股份;(2)本人在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期
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總數的 25%;在離職后
半年內,不轉讓本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朝陽科技股份;離職半年后的十二個月
內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數量占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總
數的比例不超過 50%;(3)公司上市后 6 個月內如公司股票連續 20 個交易日的
收盤價均低于發行價,或者上市后 6 個月期末(2020 年 10 月 31 日)收盤價低
于發行價,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 6 個月;如遇除權除息
事項,上述減持價格及減持股份數量作相應調整;(4)上述減持價格和股份鎖
定承諾不因職務變更、離職等原因而終止。
科技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間接持有的
朝陽科技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該部分股份;(2)朝
陽科技上市后 6 個月內如發行股票連續 20 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于發行價,或
者上市后 6 個月期末(2020 年 10 月 31 日)收盤價低于發行價,持有朝陽科技
股票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 6 個月;如遇除權除息事項,上述減持價格及減持股份
數量作相應調整。
(二)關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東和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減持意向和減持意向的聲明
票;(2)對于本次發行上市前持有的朝陽科技股份,本公司將嚴格遵守已做出
的關于所持朝陽科技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鎖定的承諾,在鎖定期內,不出售本
次發行上市前持有的朝陽科技股份。上述鎖定期屆滿后兩年內,在滿足以下條件
的前提下,可進行減持:①上述鎖定期屆滿且沒有延長鎖定期的相關情形,如有
延長鎖定期,則鎖定期順延;②如發生本公司需向投資者進行賠償的情形,本公
司已經全額承擔賠償責任。在上述鎖定期屆滿后兩年內如擬減持股票的,本公司
將在遵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等相關規定的前提下,
減持價格不低于發行價(如自本次發行上市至減持公告之日因派發現金紅利、送
股、轉增股本等原因進行除權、除息的,須按照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的有關
規定作復權處理);(3)在符合減持條件的前提下,本公司擬減持股票的,將
認真遵守證監會、證券交易所關于股東減持的相關規定,結合公司穩定股價、開
展經營、資本運作的需要,審慎制定股票減持計劃,在股票鎖定期滿后逐步減持;
(4)本公司減持朝陽科技股份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具體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協議轉讓方式等;(5)
本公司減持股份在股份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后的二個交易日內予以公告,本公司在
預先披露的股份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股份減持或股份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
應當在股份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后的二個交易日內予以公告。
有的朝陽科技股份,本人將嚴格遵守已做出的關于所持朝陽科技的股份流通限制
及自愿鎖定的承諾,在鎖定期內,不出售本次發行上市前持有的朝陽科技股份。
上述鎖定期屆滿后兩年內,在滿足以下條件的前提下,可進行減持:①上述鎖定
期屆滿且沒有延長鎖定期的相關情形,如有延長鎖定期,則鎖定期順延;②如發
生本人需向投資者進行賠償的情形,本人已經全額承擔賠償責任。在上述鎖定期
屆滿后兩年內如擬減持股票的,本人將在遵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證券交
易所上市規則等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減持價格不低于發行價(如自本次發行上市
至減持公告之日因派發現金紅利、送股、轉增股本等原因進行除權、除息的,須
按照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作復權處理)(2)在符合減持條件的
前提下,本人減持朝陽科技股份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具體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協議轉讓方式等;(3)
本人減持股份在股份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后的二個交易日內予以公告,本人在預先
披露的股份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股份減持或股份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
當在股份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后的二個交易日內予以公告。
股份,本企業將嚴格遵守已做出的關于所持朝陽科技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鎖定
的承諾,在鎖定期內,不出售本次發行上市前持有的朝陽科技股份。上述鎖定期
屆滿后兩年內,在滿足以下條件的前提下,可進行減持:①上述鎖定期屆滿且沒
有延長鎖定期的相關情形,如有延長鎖定期,則鎖定期順延;②如發生本企業需
向投資者進行賠償的情形,本合伙企業已經全額承擔賠償責任。在上述鎖定期屆
滿后兩年內如擬減持股票的,本企業將在遵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證券交
易所上市規則等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減持價格不低于發行價(如自本次發行上市
至減持公告之日因派發現金紅利、送股、轉增股本等原因進行除權、除息的,須
按照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作復權處理);(2)在符合減持條件
的前提下,本企業減持朝陽科技股份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具體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協議轉讓方式等;
(3)本企業減持股份在股份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后的二個交易日內予以公告,本
企業在預先披露的股份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股份減持或股份減持計劃未實施
完畢的,應當在股份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后的二個交易日內予以公告。
(三)關于上市后三年內穩定公司股價的措施
如出現連續 20 個交易日收盤價低于上年年度報告中披露的每股凈資產時(如遇
除權除息事項,每股凈資產作相應調整),觸發股價穩定方案。自股價穩定方案
觸發之日起,在完成必需的審批、備案、信息披露等法定程序后,相關履行回購
或增持的義務人將按順序啟動股票回購或增持方案。如觸發股價穩定方案時點至
股價穩定方案尚未正式實施前或股價穩定方案實施后,某日收盤價高于上年年度
報告中披露的每股凈資產時,則停止實施本階段股價穩定方案。
(1)公司回購公司股票公司以自有資金在二級市場回購流通股份。回購資
金上限為公司本次發行新股融資凈額的 10%。
(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自有資
金在二級市場增持流通股份。增持數量上限為本次發行前持股數量的 10%,如遇
除權除息事項,上述增持數量作相應調整。
(3)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票在公司處領取薪酬或津貼的董事、
高級管理人員以不低于股價穩定方案啟動時上一年度從公司領取的薪酬或津貼
的 30%在二級市場增持流通股份。對于本次發行后新聘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公司在聘任合同中明確上述承諾并要求履行。
(4)增持或回購股票的限定條件公司為穩定股價之目的回購股份,應符合
《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及《關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
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補充規定》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
式回購股份業務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的
規定,且不應導致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
(5)增持或回購股票方案的啟動時點自股價穩定方案觸發之日起,在完成
必需的審批、備案、信息披露等法定程序后,相關履行回購或增持的義務人將按
順序啟動股票回購或增持方案;本公司根據董事會已制定的回購方案開始實施回
購;本公司回購義務完成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將啟動股票增持方案;本公
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履行完回購及增持義務后,本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
員啟動股票增持。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在執行股價穩定方案時不得違反中國證監會
及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回購或增持股票的時點限制。
一順位,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增持股票為第二順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增持
股票為第三順位。首先由公司實施回購;公司用盡最大回購資金后,公司股價仍
未達到停止股價穩定方案的條件的,則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增持;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增持到承諾的增持數量上限,公司股價仍未達到停止股價穩定方案的
條件的,則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增持義務。
(四)關于招股說明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承諾
司招股說明書和有關申報文件真實、準確、完整。如招股說明書存在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朝陽科技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
大、實質影響的,在該項事實經有權機關生效法律文件確認后 30 日內,本公司
將督促朝陽科技依法回購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同時本公司將購回已轉讓的
原限售股股份(如有)。本公司將通過交易所競價系統回購已轉讓的股份,股份
回購的價格按照發行價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和有權機關生效法律文件確
認之日前 30 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加權平均價格孰高確定(期間內若發生分紅派息、
公積金轉增股本、配股等情況,該價格應進行相應除權除息處理)。朝陽科技招
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
損失的,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有權獲得賠償的投資者資格、投資者損失的范
圍認定、賠償主體之間的責任劃分和免責事由按照《證券法》、《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法釋[2003]2
號)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如相關法律法規相應修訂,則按屆時有效的法
律法規執行。
有限公司招股說明書和有關申報文件真實、準確、完整。如招股說明書存在虛假
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朝陽科技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
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在該項事實經有權機關生效法律文件確認后 30 日內,
本人將督促朝陽科技依法回購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同時將通過廣東健溢投
資有限責任公司購回已轉讓的原限售股股份。廣東健溢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將通過
交易所競價系統回購已轉讓的股份,股份回購的價格按照發行價加計銀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和有權機關生效法律文件確認之日前 30 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加權平均
價格孰高確定(期間內若發生分紅派息、公積金轉增股本、配股等情況,該價格
應進行相應除權除息處理)。朝陽科技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
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本人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有權獲得賠償的投資者資格、投資者損失的范圍認定、賠償主體之間的責任劃分
和免責事由按照《證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
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法釋[2003]2 號)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如相關法律法規相應修訂,則按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執行。
(五)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的措施及承諾
他單位或者個人輸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損害朝陽科技利益;(2)本公司
不會動用朝陽科技資產從事與自身履行職責無關的投資、消費活動;(3)本公
司將促使朝陽科技董事會或薪酬委員會制定的薪酬制度與朝陽科技填補回報措
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鉤;(4)本公司將促使擬公布的朝陽科技股權激勵的行權條
件與朝陽科技填補回報保障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鉤。(5)本公司不得越權干預
朝陽科技經營管理活動,不得侵占朝陽科技利益。(6)若朝陽科技通過本次融
資向本公司及相關關聯方收購資產,本公司將切實履行對被收購資產的效益承諾,
若因本公司及相關關聯方違反該效益承諾給朝陽科技或者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
公司愿意依法承擔對朝陽科技或者投資者的補償責任。(7)本公司將切實履行
朝陽科技制定的有關填補回報措施以及本公司對此作出的任何有關填補回報措
施的承諾,若本公司違反該等承諾并給朝陽科技或者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公司
愿意依法承擔對朝陽科技或者投資者的補償責任。
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輸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損害朝陽科技利益;(2)
本人對自身的職務消費行為進行約束;(3)本人不會動用朝陽科技資產從事與
自身履行職責無關的投資、消費活動;(4)本人將促使朝陽科技董事會或薪酬
委員會制定的薪酬制度與朝陽科技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鉤;(5)本人
將促使擬公布的朝陽科技股權激勵的行權條件與朝陽科技填補回報保障措施的
執行情況相掛鉤。(6)本人不得越權干預朝陽科技經營管理活動,不得侵占朝
陽科技利益。(7)若朝陽科技通過本次融資向本人及相關關聯方收購資產,本
人將切實履行對被收購資產的效益承諾,若因本人及相關關聯方違反該效益承諾
給朝陽科技或者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擔對朝陽科技或者投資者的
補償責任。(8)本人將切實履行朝陽科技制定的有關填補回報措施以及本人對
此作出的任何有關填補回報措施的承諾,若本人違反該等承諾并給朝陽科技或者
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擔對朝陽科技或者投資者的補償責任。
(六)未能履行承諾的約束措施
關于股份鎖定、減持價格及延長鎖定承諾的約束措施本人若違反相關承諾,將在
朝陽科技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說明未履行的具體原因并向股
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并將在符合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情況下
份的鎖定期 6 個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諾事項而獲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歸朝陽科
技所有,將在獲得收益的 5 日內將前述收益支付給朝陽科技指定賬戶;如果因未
履行承諾事項給朝陽科技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向朝陽科技或者其他投
資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2)穩定股價預案的約束措施自股價穩定方案觸發之
日起,公司董事會應在 5 日內召開董事會會議,及時公告將采取的具體措施并履
行后續法律程序。董事會不履行上述義務的,公司從負有責任且在公司領取薪酬
或津貼的董事未來兩年的薪酬或津貼中按期扣除應發金額的 50%用于回購公司
的股票。本人承諾在本次發行前持股數量的 10%以內承擔增持義務,若不履行上
述義務的,在限售期滿解禁時由公司零元回購上述數量的股票并注銷。(3)關
于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方面承諾的約束措施本人若
違反相關承諾,將在朝陽科技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說明未履行
的具體原因并向朝陽科技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并在違反承諾發生之日起
份(如有)將不得轉讓,直至按承諾采取相應的賠償措施并實施完畢時為止。
(4)
關于持股意向及減持意向的約束措施本人若違反相關承諾,將在朝陽科技股東大
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說明未履行的具體原因并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投
資者道歉,并將在符合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情況下 10 個交易日內回
購違規賣出的股票,且自回購完成之日起自動延長持有全部股份的鎖定期 6 個月;
如果因未履行承諾事項而獲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歸朝陽科技所有,本人將在獲
得收益的 5 日內將前述收益支付給朝陽科技指定賬戶;如果因未履行承諾事項給
朝陽科技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向朝陽科技或者其他投資者依法承擔賠
償責任。(5)關于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措施的承諾若本人違反上述承諾或拒不
履行上述承諾,本人同意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公開作出解釋并道歉,
并按照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等證券監管機構制定或發布的有關規定、規
則,依法對本人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6)其他本人若違反已作出的關于避免
同業競爭的承諾、關于規范朝陽科技關聯交易的承諾、關于承擔朝陽科技社保及
住房公積金追繳的承諾等其他承諾事項,將在朝陽科技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
定報刊上公開說明未履行的具體原因并向朝陽科技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
并在違反承諾發生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停止在朝陽科技處領取薪酬、津貼或分
紅(如有),如因本人未履行相關承諾導致公司或其投資者遭受經濟損失的,將
依法予以賠償;若因本人未履行相關承諾而取得不當收益的,則該等收益全部歸
公司所有。同時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朝陽科技股份將不得轉讓,直至按承諾采
取相應的措施并實施完畢時為止。
股份鎖定、減持價格及延長鎖定承諾的約束措施本公司若違反相關承諾,將在朝
陽科技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說明未履行的具體原因并向股東
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并將在符合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情況下 10
個交易日內回購違規賣出的股票,且自回購完成之日起自動延長持有全部股份的
鎖定期 6 個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諾事項而獲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歸朝陽科技所
有,將在獲得收益的 5 日內將前述收益支付給朝陽科技指定賬戶;如果因未履行
承諾事項給朝陽科技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向朝陽科技或者其他投資者
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穩定股價預案的約束措施自股價穩定方案觸發之日起,
公司董事會應在 5 日內召開董事會會議,及時公告將采取的具體措施并履行后續
法律程序。董事會不履行上述義務的,公司從負有責任且在公司領取薪酬或津貼
的董事未來兩年的薪酬或津貼中按期扣除應發金額的 50%用于回購公司的股票。
本公司承諾在本次發行前持股數量的 10%以內承擔增持義務,若不履行上述義務
的,在限售期滿解禁時由公司零元回購上述數量的股票并注銷。(3)關于招股
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方面承諾的約束措施本公司若違反
相關承諾,將在朝陽科技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說明未履行的具
體原因并向朝陽科技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并在違反相關承諾發生之日起
得轉讓,直至按承諾采取相應的購回或賠償措施并實施完畢時為止。(4)關于
持股意向及減持意向的約束措施本公司若違反相關承諾,將在朝陽科技股東大會
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說明未履行的具體原因并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
者道歉,并將在符合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情況下 10 個交易日內回購
違規賣出的股票,且自回購完成之日起自動延長持有全部股份的鎖定期 6 個月;
如果因未履行承諾事項而獲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歸朝陽科技所有,本公司將在
獲得收益的 5 日內將前述收益支付給朝陽科技指定賬戶;如果因未履行承諾事項
給朝陽科技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向朝陽科技或者其他投資者依法承擔
賠償責任。(5)關于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措施的承諾若本公司違反上述承諾或
拒不履行上述承諾,本公司同意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公開作出解釋
并道歉,并按照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等證券監管機構制定或發布的有關
規定、規則,依法對本公司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6)其他本公司若違反已作
出的關于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及關于規范和避免關聯交易的承諾等其他承諾事
項,將在朝陽科技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說明未履行的具體原因
并向朝陽科技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并在違反承諾發生之日起 5 個工作日
內,停止在朝陽科技處獲得股東分紅,同時持有的朝陽科技股份將不得轉讓,直
至按承諾采取相應的措施并實施完畢時為止。
(七)關于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
來也不在中國境內外直接或間接從事任何在生產經營上對朝陽科技構成競爭的
業務;
(2)本公司/本企業將不會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朝陽科技的商業機會,
如從任何第三方獲得的任何商業機會與朝陽科技經營的業務有競爭或可能有競
爭,本公司/本企業將立即通知朝陽科技,并盡力將該商業機會讓予朝陽科技;
(3)本公司/本企業將不會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從事或參與任何與朝陽科技相
同、相似或在商業上構成任何競爭的業務及活動,或擁有與朝陽科技存在競爭關
系的任何經濟實體的權益;(4)本公司/本企業愿意承擔因違反上述承諾而給朝
陽科技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5)如本公司/本企業因違反上述承諾而受益的,
所得收益均歸屬朝陽科技所有。
境內外直接或間接從事任何在生產經營上對朝陽科技構成競爭的業務;(2)本
人將不會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朝陽科技的商業機會,如從任何第三方獲得的
任何商業機會與朝陽科技經營的業務有競爭或可能有競爭,本人將立即通知朝陽
科技,并盡力將該商業機會讓予朝陽科技;(3)本人將不會以任何方式直接或
間接從事或參與任何與朝陽科技相同、相似或在商業上構成任何競爭的業務及活
動,或擁有與朝陽科技存在競爭關系的任何經濟實體的權益,或在該經濟實體中
擔任高級管理人員或核心技術人員,或參與管理或融資,或在該等企業任職、擔
任顧問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服務;(4)本人將促使本人直接或者間接控股的除朝
陽科技外的其他企業、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關系密切的家族成員履行
上述避免同業競爭承諾中與其相同的義務;(5)本人愿意承擔因違反上述承諾
而給公司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6)本人在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或擔任公司董
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職務期間,本承諾持續有效;(7)如
本人因違反上述承諾而受益的,所得收益均歸屬朝陽科技所有。
(八)關于避免或減少關聯交易的承諾
股東的地位及與朝陽科技之間的關聯關系損害朝陽科技的利益和其他股東的合
法權益。(2)本公司/本企業及本公司/本企業控制的其他企業或經濟組織將不
會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占用朝陽科技的資金或其他資產。(3)本公司/本企業及本
公司/本企業控制的其他企業或經濟組織將盡量避免或減少與朝陽科技發生關聯
交易,如關聯交易無法避免,將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業交易條件進行,將不
會要求或接受朝陽科技給予比在任何一項市場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優惠的條件。
(4)本公司/本企業及本公司/本企業控制的其他企業或經濟組織將嚴格和善意
地履行與朝陽科技簽訂的各種關聯交易協議,不會向朝陽科技謀求任何超出上述
規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5)本公司/本企業將通過對所控制的其他企業或經濟
組織的控制權,促使該等主體按照同樣的標準遵守上述承諾。(6)本公司/本企
業愿意承擔因違反上述承諾而給朝陽科技造成的損失。
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地位及與朝陽科技之間的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業或經濟組織將不會以
任何理由和方式占用朝陽科技的資金或其他資產。(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
企業或經濟組織將盡量避免或減少與朝陽科技發生關聯交易,如關聯交易無法避
免,將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業交易條件進行,將不會要求或接受朝陽科技給
予比在任何一項市場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優惠的條件。(4)本人及本人控制的
其他企業或經濟組織將嚴格和善意地履行與朝陽科技簽訂的各種關聯交易協議,
不會向公司謀求任何超出上述規定的利益或收益。(5)本人將通過對所控制的
其他企業或經濟組織的控制權,促使該等主體按照同樣的標準遵守上述承諾。
(6)
本人有關關聯交易承諾將同樣適用于與本人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
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滿 18 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要關聯方,本人將在合法權限內促成上述人員履
行關聯交易承諾。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請解除股份限售的股東不存在對本公司非經營性
資金占用的情況,本公司也不存在違規為其提供擔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
公司上市后 6 個月內,不存在股票連續 20 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于發行價,
也不存在上市后 6 個月期末收盤價低于發行價的情形,本次申請解除股份限售的
股東所持公司股票的鎖定期限無需延長。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時間為 2023 年 4 月 18 日(星期二)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數量為 72,000,000 股,占公司總股本的 75%。
(三)本次申請解除股份限售的股東人數為 4 名。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體情況如下:
單位:股
所持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
序號 股東全稱 備注
份總數 售數量
郭麗勤擔任執
行事務合伙人
合 計 72,000,000 72,000,000
注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郭麗勤所持公司股份中的 3,800,000 股處于質押狀態。
(五)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總經理沈慶凱通過健溢投資間接持有公司
麗勤通過健溢投資間接持有公司 5,000,000 股,通過珠海健陽間接持有公司
經理徐林浙通過珠海健陽間接持有公司 200,000 股;監事明幼階通過珠海健陽間
接持有公司 90,000 股;監事孫逸文通過珠海健陽間接持有公司 45,000 股;監事
肖坤通過珠海健陽間接持有公司 20,000 股。
(六)上述股東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將持續關注其減持情
況,公司董事會承諾將監督其在出售股份時嚴格遵守承諾及《上市公司股東、董
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
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的要求,并在定期報告中持續披露股
東履行承諾情況。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公司股本結構變動表
單位:股
本次變動前 本次變動增減 本次變動后
項目
數量 比例 增加 減少 數量 比例
一、有限售條件股份 72,000,000 75% - 72,000,000 0 0
二、無限售條件股份 24,000,000 25% 72,000,000 - 96,000,000 100%
三、總股本 96,000,000 100% - - 96,000,000 100%
五、保薦機構核查意見
經核查,保薦機構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認為:朝陽科技本次有限售條件的
股份上市流通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本次有限售條
件的股份解除限售數量、上市流通時間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深
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1 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等有關
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見出具之日,朝陽科技與本次有限
售條件的股份相關的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東不存
在違反其在朝陽科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時所做出的承諾的行為。
綜上,保薦機構對朝陽科技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項無異議。
六、備查文件
特此公告。
廣東朝陽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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